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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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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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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doc 5页)内容简介
WTO与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内容提要:
1、对电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我国目前从国外进口电能数量很小。黑龙江边境地区大约每年从俄罗斯进口1亿千瓦时左右的电量,而新疆地区进口电能量只在百十万千瓦时左右。本来,我国进口电能的优惠和普通关税税率分别为3%和8%,已经很低,加上进口电能数量很少,因此入世后对我国的电能进口贸易将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在开展向周边国家输电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如云南向泰国送电项目等。入世后将直接促使周边世贸成员国家给予我国最惠国待遇,这对我国的电力出口将产生直接的、有利的影响。
2、对进口发电用矿物燃料成本的影响
 我国目前进口矿物燃料的关税税率水平随品种不同而不同。进口煤炭的优惠关税和普通关税税率分别为3-6%和20%,进口柴油的优惠关税和普通关税税率分别为6%和11%,进口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的优惠关税和普通关税税率分别为6%和20%。
 由于目前我国电站用进口矿物燃料的优惠关税税率水平已经不高,不会构成入世的约束条件,且为了降低整体关税税率水平,国家有可能进一步降低其优惠关税税率水平。即便优惠关税税率进一步降低,由于进口数量不多,也不会有多大的潜力。因此,入世前后我国电站用进口矿物燃料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幅度将十分有限,预计不会超过3%。
3、对电力设备进口的影响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是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对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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