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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监管(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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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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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监管(doc 33页)内容简介
商业银行的功能定位
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程度、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历史形成的业务特点、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分工与监管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我国金融业仍要实行分业经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仍将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发展现代银行业务,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大发展空间,是银行盈利的重要渠道之一。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
在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条件和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从事信托、证券、投资银行及保险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拓宽盈利渠道,提高竞争和发展能力。
此外,城市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特点,充分发挥地方银行的优势,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一是立足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坚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三是服务于城市居民个人。
(二)市场准入
广义上,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1.机构准入
(1)机构准入标准和条件
除本书第二部分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地方财政作为大股东,持股不超过30%,其他股东为地方企业和居民。注册资应当是实缴资本。
2)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3)对纳入组建范围的城市商业银行,按“一逾两呆”口径,应全额核销其呆账贷款,对呆滞贷款应计提50%的准备金,对逾期贷款应计提20%的准备金,对表内应收利息应主计提80%的准备金。计提各项准备金后,相应核减城市信用社所有者权益。
4)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运资金,设立城区外支行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研究员运资金由其总行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会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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