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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建筑物管理规定(doc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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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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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管理规定
香港建筑物管理规定(doc 40页)内容简介
本条例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管理以及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而订定条文。    
第I部
简称和释义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物管理条例》。(由1993年第27号第3条修订)
2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注册处”(LandRegistry)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设立的土地注册处,以及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设立的分区土地注册处;(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土地注册处处长”(LandRegistar),与分区土地注册处注册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关时,包括主管当局,但只有土地注册处处长才可指明各式表格;BB(由1993年第8号第3条修订;1993年第27号第4条修订)
“工作守则”(CodeofPractice)指主管当局根据第44条而拟备、修订或发出的任何工作守则;(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
“已登记承按人”(registeredmortgagee)指———
(a)根据一项按揭或押记接受业主将其于某一座建筑物所占的权益按揭或押记的人,而该项按揭或押记已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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