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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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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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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管道工程,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31页)内容简介
1 总 则
1.O.1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压力400Pa[绝压]~42MPa[表压],设计温度-196~850℃的有毒(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可燃介质钢制管道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2 本规范不适用于长输管道及城镇公用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O.3 有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0.4 有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时,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设计单位批准。
1.O.5 管道施工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及《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3505的规定执行。
在已投入生产的区域内施工时,应按生产区域的特点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O.6 承担有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1.0.7 从事有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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