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法(doc 9页)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法(doc 9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给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管委会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应不低于管委会组企业管理员的70%。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组企业管理员实行投票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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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管委会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应不低于管委会组企业管理员的70%。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组企业管理员实行投票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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