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知识(doc 49页)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知识(doc 49页)内容简介
前 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监察管理
5 锅炉结构
6 压力容器与管道的设计、制造
7 金属材料
8 受压元件的焊接
9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10 锅炉化学监督
11 锅炉房
12 安装和调试
13 运行管理和修理改造
14 检验
附录A(提示的附录) 电厂常用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附录B(提示的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常用钢材国内外钢号对照表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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