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doc 8页)
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doc 8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2条 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本规范规定的原因,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 的环境。
专用性强并有专用规程规定的,或在本规范的区域划分及采取措施中难以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如电解生产装置中电解槽母线及跳槽开关等,建议以后另订专用规程。
对于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如车、船、飞机、海上油井平台等均为特殊条件的环境,故危险区域的划分、范围等不可能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蓄电池室目前可按原水电部有关蓄电池运行规程执行。由于新型蓄电池的出现,对不产生氢气或有消氢防爆装置的蓄电池,可按制造厂要求执行。
对于制造爆炸性物质过程中的化学过程,如与本章范围二致的,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时,还应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专业标推和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本规范中某些规定,严于或满足其它国标最低要求的,不视为“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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