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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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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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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 44页)内容简介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边坡岩(土)体出现小型崩塌和松弛现象。
(4)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者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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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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