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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DOC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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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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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DOC 47页)内容简介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一)公司制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一)内控制度健全;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
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一)变更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一)所属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提供或者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一)解散申请书;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文件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未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或者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使用不当;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伙企业。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
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三)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保险经纪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保险费的金额、交费方式和交付保险公司的时间;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三)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三)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清算程序以及清算方案;
(三)现有的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届满;
(九)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关于机构设立的条件;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保险金。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二)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二)合伙制保险经纪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二)持有保险经纪从业资格证书;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
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二)经纪险种和承保公司名称;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二)被所属保险经纪机构撤销;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二)许可证被注销的;
(二)误导性销售;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保险金的代领时间和交付被保险人的时间;
(五)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其他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八)撤销分支机构。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六)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
(六)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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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DOC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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