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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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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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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市,城市规划管理,管理技术,技术规定
某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30页)内容简介
2.1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2.3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4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2-2。
2.5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6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
2.7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表4-1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4-3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2-2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表2-1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表3-1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表3-2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4-2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5-1住宅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5-2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表5-3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表5-4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表6-1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表6-2安康市居住区(1万至3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表6-3安康市居住区(3千至1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表6-4安康市居住区(3千人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表7-1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表7-2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7-3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地面绿地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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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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