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建工程转让实施以物抵债实务操作精解(PPT 30页)
以在建工程转让实施以物抵债实务操作精解(PPT 30页)内容简介
某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人)施工,
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开发商因融资需要,
又将承包人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
银行就所抵押的在建工程获得了不动产抵押优先权;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消费者,
买受人支付对价后,就对其所购买的房屋取得了房屋交房权。后来,
开发商未按期偿付银行贷款、也未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在未届商品房交付期前因应对债务危机而将上述未完工房屋以房抵债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人),对该同一处标的物而言就会同时存在着第三人的债权与买受人的交房权、
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冲突现象。
假设第三人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融资担保,他相对于三种优先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但优先权人之间三者权利性质及其优先效力该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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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开发商因融资需要,
又将承包人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
银行就所抵押的在建工程获得了不动产抵押优先权;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消费者,
买受人支付对价后,就对其所购买的房屋取得了房屋交房权。后来,
开发商未按期偿付银行贷款、也未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在未届商品房交付期前因应对债务危机而将上述未完工房屋以房抵债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人),对该同一处标的物而言就会同时存在着第三人的债权与买受人的交房权、
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冲突现象。
假设第三人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融资担保,他相对于三种优先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但优先权人之间三者权利性质及其优先效力该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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