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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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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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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 53页)内容简介
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
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
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话站负荷时,宜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一般电动机±5%。电梯电动机±7%。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
-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
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三台及以下,计算负荷等于其设备功率的总和;三台以上时,其计算负荷应通过计算确定。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帖邻。
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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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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