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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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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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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某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28页)内容简介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一)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一)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七)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七)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三)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绿化养护;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九)制造超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二)业主大会决议;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图;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
(五)其他必要资料。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
(五)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幢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及本幢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
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五)物业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保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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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