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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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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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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DOC 33页)内容简介
(一)低瓦斯矿井;
(一)倾出的煤按自然安息角堆积、无分选现象;
(一)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
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一)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破碎岩石被抛出现象;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一)突出的煤向外抛出的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一)鉴定前应当制定鉴定工作方案;
(七)所有指标测试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七)瓦斯喷出及瓦斯动力现象情况;
(三)产生明显动力效应;
(三)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三)抛出煤的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数量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三)无明显动力效应;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三)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
(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二)倾出的孔洞多为口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锤(厚煤层)方向发展;
(二)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二)抛出煤的堆积角小于自然安息角;
(二)抛出煤的瓦斯涌出量为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回风巷中的瓦斯从升高开始,
截至恢复到瓦斯动力现象发生前状态的增量。
对瓦斯涌出量长时间不能恢复到瓦斯动力现象发生前的瓦斯涌出状态的,
计算截止时间为瓦斯涌出量降到1.0m3/min时或瓦斯涌出量降到稳定状态时。
(二)抛出的岩石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
(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地点应当位于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二)高瓦斯矿井;
(五)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圆形孔洞。
(五)在岩体中形成孔洞;
(五)巷道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加,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t。
(五)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五)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
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3个。当有软分层时,应当采取软分层煤样;
(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六)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六)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岩芯呈凹凸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
(六)最近5年内矿井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最短发火期及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等情况;
(六)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或其他形状。
(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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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DOC 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