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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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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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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DOC 35页)内容简介
1.“0”代表否。
1.“0”代表国有相对控股。
1.“0”代表境内上市。
1.“0”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1.当申请机构为法人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时,可不要求直属上级机构签字盖章。
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
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附13相关要求填写。
10.“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
10.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
11.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
12.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
13.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
2.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
2.“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
2.“1”代表是。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法人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2.“1”代表香港上市。
2.地址来源于金融许可证、相关批文或营业执照,证件中地址不一致时,以实际地址为准。
2.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2.经办人电话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3. 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3.“2”代表其他境外上市。
3.“2”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法人已经撤销。
3.“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
3.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3.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国别号)区号-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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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DOC 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