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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DOC 51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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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DOC 51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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