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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DOC 56页)

所属分类:
合同制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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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DOC 56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案例一:合同效力
2006年8月21日,罗凤仙与赵丽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罗凤仙自愿将本单位内部开发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赵丽。由赵丽支付该住宅所有集资费用,赵丽以罗凤仙的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实际归赵丽所有。罗凤仙、赵丽在签订本协议书当日,赵丽支付罗凤仙房屋转让费人民币2万元,并分次支付了该房屋25.47万元的房款。2010年,罗凤仙要求将所转让房屋收回,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赵丽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被告罗凤仙辩称,该房屋系单位内部开发房屋,买卖须经本单位同意,但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没有经过单位同意,且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时,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被告无权处分该房屋,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无效。
问题:
1、《房屋转让协议书》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其确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该交易行为是否有效?如何协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3、怎样理解“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4、如果产权登记在罗凤仙名下,赵丽应该怎样维权?
◆ 案例二:合同效力
郑凯(河南人)与吴勇(北京人)系多年朋友,郑凯想在北京买房,但没有北京户口而无法实现,2002年11月经与吴勇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以吴勇之名义购买北京朝阳区某小区×××号房屋一套,由郑凯付款、管理、使用,吴勇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也不得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房产登记在吴勇名下,吴应向郑出具全权委托书,授权郑负责出租、使用、管理。2007年北京市某房管局向吴颁发了产权证。现吴勇主张房屋产权,要求郑凯交回房产,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郑凯与吴勇关于房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3、吴勇要求郑凯交回房产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理由何在?
案例三: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
1999年10月15日,宋敏芳及其子俞欢至上海市邮政局金山区局下属钱圩镇邮政营业所办理了可全国联网通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存折编号为沪I3104727、帐号为200019763、户名为宋敏芳、存入现金为223,000元。宋敏芳为帐户设立了只有其本人知道、他人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的密码。当日,宋敏芳将存折传真给他人,又在电话中将帐户的密码告知他人。同年同月18日,一名自称万明银的男子在瓦房店市邮政局从宋敏芳的储蓄存款中领取了70,000元现金。瓦房店市邮政局的营业员在办理此笔取款业务时,未记录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宋敏芳发现后即与上海市邮政局金山区局及瓦房店市邮政局交涉,并于2000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海市邮政局金山区局和瓦房店市邮政局赔偿其存款损失70,000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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