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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最高院观点培训资料(DOC 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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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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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最高院观点培训资料(DOC 71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1.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
裁判要旨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2.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涉外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未经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破产,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
3.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
裁判要旨
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的物,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的担保,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优先受偿权。
4.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原则和协议可履行原则
裁判要旨]
1.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原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对人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当事人主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协议可履行原则。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因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因而实现不了法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应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应当再审予以撤销,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5.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当应担责
自带车辆为工程承包人装卸土方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致害人与该承包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定作方存在选任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
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7.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价值作出约定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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