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合同知识 >> 资料信息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DOC 37页)

所属分类:
合同知识
文件大小:
131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合同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DOC 37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二十二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判案例处置类型,但其中涉及众多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争议,值得司法实务界进行深入研究。
从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体系性而言,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较为充分。不仅合同法第十六章专章设立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而且最高法院发布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指导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适用问题。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11日发布并且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16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各地亦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与工程质量等纠纷。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规则包括:1,如何正确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各方法律责任;2.,在合同无效体系下涉案工程款应如何正确适用计价规则;包括: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
该案例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