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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DOC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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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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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合同格式,格式条款,消费者,合法权益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DOC 58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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