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内容简介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意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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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意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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