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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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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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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的履行内容简介

进口合同的履行

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是: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安排运输和保险、审单和付款、报关和接货、商品检验、进口索赔。
一、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进口合同签订后,开证申请人应按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中国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申请书中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开证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
、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规定。
2
、信用证金额: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3
、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4
、运输单据:如采用海洋运输,一船应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或申请人指示并经发货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5
、其他单据:产地证、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明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明事项等应作明确规定。
6
、分批装运和转运:进口合同如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准分批装运、不准转运。如信用证对此不作规定的,将被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7
、有效期限和到期地点: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地点,否则,该信用证就不能使用。
8
、进口许可证号码。我国是外汇管理的国家,信用证中应要求出口人在商业发票上记载进口许可证号码,以备进口通关时海关验货。
对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同意后, 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二、安排运输和保险
(一)租船、订仓和催装
  目前, 我国进口货物的租船订舱工作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仓的时间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仓单,以保证及时配船。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准备装货。同时,我们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的物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近了解,督促对方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监督装运。
(二)保险
FOB
FCACFR、和CPT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都和保险公司签定海运、空运和陆运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便,对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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