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内容简介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
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
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
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
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
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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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
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
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
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
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
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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