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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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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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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内容简介
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全文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品分 月 数 量



计量单

全 年
合 同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吨金属
需方到站:整车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 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YB113- 82Pb)、(YB114-82Zn)
与株冶原料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按国家规定挡次价的50%计价。精
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费,不付货款。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
卸车前发现未造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
原料,货到验收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
由供方负责,每车另收损失费300元。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者,不予计
价结算。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
方。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
终止执行合同。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或废止。
9.违约责任:
10.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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