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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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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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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内容简介
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 )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 座10层
邮政编码:400010 传 真:023-6379246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以下称
“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其持有的 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依主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元整的
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
费用。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即质物,下同)
2.1 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主合同借款人)持有的 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
权益。
2.2 质押股权 股,质押股权金额为 万元整。
2.3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乙方指
定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2.4 甲方保证质物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没有共有、重复出质或其他可能涉
及被查封、扣押等瑕疵。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
将出质股份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于 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本合同签订
时将股权证明文件及办理妥当的登记文件移交给乙方保管。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费用
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
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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