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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_担保法混淆点(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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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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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担保法
合同法_担保法混淆点(doc 29页)内容简介
1、在反担保人中,反担保人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利害关系,故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设甲欠乙的债,丙作为保证人为乙提供保证。而后丁作为反担保人为丙提供保证。后甲不能还债,丙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问:乙可否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2、各个担保合同均有其无效的个性理由(在各制度中均有论述),但也有共性的理由。下面是共性理由(情形):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违法提供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3条)。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5条)。
(3)特别情形: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4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外担保:参见《担保法解释》第6条所列的五种情形:(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依《担保法》第5条第2款,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乃属《合同法》第56条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又分两种情况(《担保法解释》第7条)。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偿还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又分两种情况(《担保法解释》第8条)。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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