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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瞒收入老板被判刑案例(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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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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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瞒收入老板被判刑案例(doc 30页)内容简介
企业瞒收入老板被判刑案例内容提要:
日前,天津市津南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查明天津市某五金器材公司台湾籍女老板高某,伙同总经理张某指使企业会计偷税。法院经过审理,分别以偷税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以罚金7.5万元。对该五金器材公司,津南区国税局作出了补税、罚款7.26万元的处理。
据了解,天津市某五金器材公司1991年5月由天津市某贸易经理部与台湾方合资成立,户籍在台湾省台水县的高某担任董事长。1997年12月,张某承包了该公司,与高某共同经营。高某、张某指使该公司会计伪造记账凭证,将公司销售给天津某电子器材厂价值50万元的电磁桌元器件,采取直接收款、挂靠“短期借款”账户的手段偷逃税款。津南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查实此案,对该公司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决定。
近日,深圳某公司因隐瞒销售收入520万元,偷逃增值税20万元,被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国税分局依法查处。该公司除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20万元税款外,还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布料经营的贸易公司,其货源既有我国大陆的,也有来自台湾的。该公司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所有的业务发票似乎全部都入了账,从表面上看,是一家经营守法、自觉纳税的守法户。但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清查中,却发现这家“正规经营”公司在2001年向沙井国税分局申报的销售收入只有55万元,而实际销售收入为580万元,隐瞒销售收入520多万元,偷逃增值税20万元。
该公司虽然辩称自己所隐瞒的销售收入是帮一家台湾企业在大陆境内销售布料的收款,却不能提供他们从事代理服务的有效证据,而台湾公司在我境内销售货物又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或场所。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该公司隐瞒应税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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