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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南(doc 47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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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南(doc 47页)内容简介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南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五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
第六章、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九章、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业务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南内容提要:
土地储备的范围审查: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1)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2)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3)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4)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5)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6)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储备主体资格的审查
(1)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以及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
(2)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而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只能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3)对于可联合储备的土地,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投资比例各为50%;储备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投资比例为30%,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投资比例为70%。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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