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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大立法模式演进的思考(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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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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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
有关人大立法模式演进的思考(doc 9页)内容简介
有关人大立法模式演进的思考目录:
立法作为创制和发现规则的一种活动,在近代人民主权和民主理念的影响下,由代议机关来行使几乎成为一种常例。但这种立法形式却可能出现表达民意与尊重专业智慧、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也存在名义上尊重个人人格和自治能力与实质上导致个人在民主剧场中“缺席”的悖论。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民主制度同具体的中国民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行使立法权能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重要的活动内容。新中国成立后的多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但人大实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却一波三折。1949年—1956年是人大立法的初始阶段,该阶段在新中国立法史出现了两大里程碑性的事件:其一是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隆重召开,其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诞生。在1954年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57年—1976年是人大立法罹遭严重挫折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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