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pdf 9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pdf 9页)内容简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提要:
根据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市德恒律师
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发行人首次申
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等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
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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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市德恒律师
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发行人首次申
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等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
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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