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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购销合同责任的法律分析(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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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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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责任,法律分析
货物购销合同责任的法律分析(doc 7页)内容简介
货物购销合同责任的法律分析内容提要:
2002年7月4日,某药材公司与某制药厂签订了购销中药材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药材公司供应制药厂中药材50吨,单价1.2万元/吨,分三批交货。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并自负运费;结算办法为货到购方仓库后,购方即汇款到销方结账。合同签订后药材公司即组织货源,于8月25日即给制药厂运去第一批药材10吨。制药厂在收到货后即按合同规定汇款12万元给药材公司。同年9月28日,药材公司通过铁路发运第二批药材到制药厂。制药厂在收到货后发现短少2吨,同时这次发的中药材中部分已霉烂变质,不再适宜作药材,在检验后于10月3日向药材公司发去电报,称到货数量不够,且部分中药材已变质,请药材公司来人协商解决。药材公司在接到电报后没有派人去制药厂,反向制药厂发电要求制药厂按合同要求如期把第二批货款寄出。制药厂看到药材公司无动于衷,就先把有质量问题的20吨中药材存放于仓库中,同时敦促药材公司把第三批货发来以解决该厂生产急需。药材公司这时派人到制药厂后,提出制药厂应先付款,然后双方再商议质量问题;如果制药厂不付款,第三批货停止发运。制药厂为解决燃眉之急,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被迫汇款20万元给药材公司。药材公司于10月5日收到款后,称制药厂没有如期汇款,已经违约在先,因此要求解除与制药厂签订的中药材购销合同。制药厂在眼看履行原合同无望的情况下,就以1.3万元/吨的价格从市场上另购40吨中药材,以解决本厂的原材料短缺问题。制药厂于11月20日向药材公司提出其应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制药厂造成6万元的损失,药材公司明确予以拒绝,并要求制药厂再汇4万元货款。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制药厂遂于2003年1月8日向XX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药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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