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doc 30页)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doc 30页)内容简介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六章 亲子制度
第七章 收养制度
第八章 监护制度
第九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十章 法定继承
第十一章 遗嘱继承
第十二章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内容提要: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我国继承开始的时间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而公民的死亡时间应按其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加以确定。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继承的发生,法人的解散终止则不构成继承开始的原因。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及其法律意义
继承开始的地点,关系着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继承人通知义务的履行、继承人在何处及如何确定遗产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因而与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一样,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亦是继承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需慎重对待。
四、 继承的接受
继承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既得权的各继承人都有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但如何对待这一权利,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还需要继承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接受了继承的人即可参加遗产的分配,并可在其权利受侵害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方式,另一种是默示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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