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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婚姻法》交叉领域的若干法律问题(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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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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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婚姻法,法律问题
《公司法》与《婚姻法》交叉领域的若干法律问题(doc 8页)内容简介

《公司法》与《婚姻法》交叉领域的若干法律问题内容提要:
对于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婚前一方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婚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取得的收益。在诉讼实践中,前者纠纷较多。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解答中存在着二个会计学术语,即“投资收益”与“利润分配”,那么如何理解二者的内涵,它们之间存在着怎么的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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