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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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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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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法律,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doc 11页)内容简介
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内容提要:
1.参建各单位安全责任
1.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性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任、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结构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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