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述评(doc 13页)
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述评(doc 13页)内容简介
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述评内容提要:
1、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完全开放模式
此类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保险公司实力雄厚,保险产品品种繁多,保险创新层出不穷,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加之保险服务法规齐全,监管得力,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明显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因此,这些国家在法律上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给予充分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完全的国民待遇。
2、 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
此类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也非常发达,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较长,但保险法规、制度长期未能定型,有的是出于一体化原因使法律频繁变更(如欧盟),有的是因为国内保险业的痼疾得不到解决而使法律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如日本),因此这些国家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态度上表现得较为犹豫,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介入本国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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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完全开放模式
此类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保险公司实力雄厚,保险产品品种繁多,保险创新层出不穷,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加之保险服务法规齐全,监管得力,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明显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因此,这些国家在法律上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给予充分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完全的国民待遇。
2、 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
此类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也非常发达,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较长,但保险法规、制度长期未能定型,有的是出于一体化原因使法律频繁变更(如欧盟),有的是因为国内保险业的痼疾得不到解决而使法律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如日本),因此这些国家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态度上表现得较为犹豫,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介入本国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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