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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第三波与法社会学研究(doc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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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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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社会学
中国司法改革第三波与法社会学研究(doc 26页)内容简介

中国司法改革第三波与法社会学研究内容摘要:
一、  法社会学的焦点问题:法律动员与法律职业
    法是一套行为规则的体系,也是进行社会控制的框架和装置。“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孟子命题,揭示了规章制度不会自动发挥作用的道理。也就是说,法不是一架自动化机器。只有在当事人积极地启动法律机制、专职人员适当地操作法律手段的前提条件下,法才会具有实效。所以,重视法的实际运行状况的法社会学,必然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法律执行过程(特别是审判和院外解纷)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特别是法官和代理律师)。

二、 韦伯提出的专职人员裁量权问题
法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早就指出,被称之为法的社会秩序是以物理的或心理的强制为外部保障的;这种强制力由一群专职人员行使,可能带来服从,也可能引起对抗性违反以及相应的制裁。这意味着法不能离开强制力的行使,但法的遵守其实不能完全依靠强制,还牵涉规范的正当性(Legitimatät)和内在化问题。究竟是带来服从,还是引起对抗性违反,既取决于法的属性,也取决于执法的裁量。在更多的情形下,专职人员行使强制力的裁量权用得好不好,对后果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基于上述观点,法社会学研究的一项中心任务,就是探求法律执行的客观化机制,以适当地限制法律职业群体的裁量权,确保规范的正当性。就审判而言,就是通过社会科学的各种方法和工具尽量提高判决的合理化、可预测化程度,相应地减少法的主观任意性;或者说按照普遍规则进行客观中立的审判,提高同案同判的公平度,而不是每次都因人而异、基于直觉和具体情境分别作出不同的特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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