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doc 7页)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doc 7页)内容简介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内容摘要: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
第三条 处理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应在1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调查取证等需要,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可延长15日。
违章行为终止3个月后,情节轻微的,不再追究。
第四条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
(二)初次违章未造成后果并及时纠正。
第五条 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确有过错的,由港监机构对其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乡镇运输船舶超载运输或者不具备载客条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系泊区域停泊或者作业;
(三)渡船运载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
第六条 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航区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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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
第三条 处理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应在1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调查取证等需要,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可延长15日。
违章行为终止3个月后,情节轻微的,不再追究。
第四条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
(二)初次违章未造成后果并及时纠正。
第五条 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确有过错的,由港监机构对其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乡镇运输船舶超载运输或者不具备载客条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系泊区域停泊或者作业;
(三)渡船运载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
第六条 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航区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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