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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doc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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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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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若干问题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doc 28页)内容简介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内容提要:
 (一)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对民事生活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1949—1966)开始的二十余年间,不重视法制,五十年代初和六十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的作业,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这一期间,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年)一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是依据各项“民事政策”。所谓“民事政策”,是指“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例如,政务院于1950年10月20日发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为了使“民事政策”能够成为法院裁判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定时期的“民事政策”加以归纳、整理和解释,作成指导法院裁判工作的解释性文件。这样的文件,称为“意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8月28日)。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错误,放弃“人治”,实行法治。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个民事立法体系。这个民事立法体系,分为以下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民用航空法中关于民用飞行器权利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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