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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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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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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doc 7页)内容简介
法律知识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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