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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证运用探析(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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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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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证运用探析(doc 7页)内容简介
电子书证运用探析内容提要:
 何谓电子证据?就其名称而言,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无定论。电子证据在西方国家,有多种说法,如“Electronic Evidence”、“Computer Evidence”、“Computer-based Evidence”等。[1]在我国,对电子证据的提法也并不一致,如将电子证据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网络证据”等,就其含义而言,也不尽相同。笔者无意在此作累赘式的列法,认同何家弘教授关于电子证据的理解,即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2]。从学界对电子证据的命名及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目前人们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生事物还持不同看法,但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这一观点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它是以现代新型技术——— “电子”技术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所谓电子技术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者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所谓“电子形式”是指利用电子技术形成的、不能被人的视觉或听觉直接感知的、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转换的信息存在形式。按印度《1999年信息技术法》第2条第1款第18项的规定,将电子形式列举为“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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