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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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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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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oc 10页)内容简介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内容提要:
 (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约翰•享利•梅利曼曾说过:“大陆法系的所有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作为证据保全制度也不例外,它始创于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用。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节所规定的“独立的证据程序”即由最近一次修法将原“证据保全”程序扩展而成。日本国新《民事诉讼法》则在第一审程序中的证据章之第七节规定了“保全证据”的一些事项,同样地,继受德国、日本等国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也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证据一节之下专列一目规定“证据保全”。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制度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学者认为,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都承认这种制度。
  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保全制度,有学者认为,由于采取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且举证规则所限,强调法官中立性而不是职权性,并没有产生完整的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证据保全制度,只能从法条中找到些许多类似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6、31条对诉前理证据开示作出了全面概括,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7条规定了“诉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也将证据开示的期间拓展至诉前。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证据保全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证据开示制度却有着与证据保全制度同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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