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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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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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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doc 7页)内容简介
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内容提要:
 这类案件中,机动车一方存在的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比较明确,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就责任承担的方式,在《交法》和《解释》施行前后,就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在《交法》和《解释》施行前,处理此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第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上规定确立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对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数机动车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均采用共同的意识联络作为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仅能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即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来认定。原审认为二被告并无意识上的联络,且各自的过错并不相同,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审的分析符合立法本意及该案的实际情况,因此,二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数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所承担的都是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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