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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公司是否该支付借读费(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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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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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借读费
东宝公司是否该支付借读费(doc 7页)内容简介
东宝公司是否该支付借读费内容提要:
 原告吴××与王××系夫妻,1999年2月28日,因购买商品房事宜与南京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在补充协议中,东宝公司承诺保证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由东宝公司承担,另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东宝公司无关,原告不能再以小孩上学为由提出退房要求。协议生效后,原告即为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交纳了190元的借读费和1万元的捐资助学款(依校方规定,借读生必须交纳每学期190元借读费和每学年2 500元捐资助学款)。后原告二人持交费收据要求东宝公司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上述已交纳的费用。东宝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由其承担的只是借读费,而不包括捐资助学款,故不同意承担此笔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有关借读费用共计11 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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