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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合同解释的能动性及其限制(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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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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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合同解释,能动性
法官对合同解释的能动性及其限制(doc 18页)内容简介
法官对合同解释的能动性及其限制内容提要:
  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因而,法官主观解释合同时应采取两个规则:一是以私人利益为衡量标准,以理性第三人的标准进行判断,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准,以公平、正义、诚信原则为判断原则。同时还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首先,在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的标准时,应尽量避免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做出的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其次,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诸基本原则的限制。
  在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有时并不能充分表达他们所要表示的意思,诸如语句含义模糊或有歧义,或是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某些重要事项。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故合同的解释非常重要。而我国现行《合同法》仅就合同解释作出了一些简单的规定。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合同解释日渐重视起来,其研究日渐深入,总结我国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民法学者对于合同解释的论述多从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角度,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旨在解决的是实践中出现的合同解释具体规则的适用问题。不过,与国外相较,大陆民法学者似乎在关于合同解释的学理研究上有所不足。缺乏理论的指导,必将导致实践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因而本文针对合同解释过程中的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及其限制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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