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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的特别规制(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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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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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
医疗合同的特别规制(doc 6页)内容简介
医疗合同的特别规制内容提要:
  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是诺成合同成立亦即一般合同成立的规则。医疗合同具有诺成性特征,医患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医患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区分为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为要约;受要约方接受要约,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则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依《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经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表现为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挂号就诊,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因此确立合同关系。然而,学界对于医疗合同成立过程中哪一方为要约人,哪一方为承诺人,却有不同的看法。多数人认为患者方为要约人,患者方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医方为承诺人,医方接受挂号、发给挂号单为承诺。但也有人主张医院开业并标明挂号费以及自己服务项目的行为应视为要约,患者挂号的行为是承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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