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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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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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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试论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doc 7页)内容简介
试论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提要:
缔约过失责任,或称先契约责任,又有学者称之为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萌芽于罗马法,但直至19世纪中叶才由德国学者耶林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缔约上的过失制度,已为世界大多发达国家法律所确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对此有所涉及。《合同法》从行为与结果的角度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由上述情形可知,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它基于民法对民事主体恪守信用的基本要求,为当事人设定前契约义务,从而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护。这正如耶林所称:“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牺牲品……。耶林先生的此段论述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也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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