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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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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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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doc 9页)内容简介
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内容提要: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但它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因而与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又有不同。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负合同义务更为常见的是先后履行。先后履行义务产生的依据或者基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按照合同义务本身的性质或法律的规定。这种履行时间上的差异使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处于更大的风险之中,因为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时,仍然强使先履行一方按合同履行义务,则将使其陷入不能获得对待给付的危险状态之下,有违公平原则。正是基于维持利益平衡的考虑,为保持先履行一方免受不当风险的损害,法律赋予其不安抗辩权。其立法目的在于,根据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平地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承担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先为履行后,不致因相对人财产状况显著恶化,危及其对待履行义务,从而使先为履行一方当事人显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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