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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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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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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损失赔偿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doc 9页)内容简介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内容提要: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实现之功能外,还是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另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了一个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其赔偿的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在此略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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