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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定金的性质及适用(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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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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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定金的性质及适用(doc 7页)内容简介
论合同定金的性质及适用内容提要:
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及当事人来说交付定金的目的,定金的性质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以下5种:
  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4.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
  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和经济合同法第14 条都规定了定金制度。然而我国法学界对定金的性质,却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定金的性质为违约定金。也有的认为,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是我国定金一般应具有的性质,不同意将我国法律上的定金解释为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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