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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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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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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doc 7页)内容简介
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内容提要:
    合同解释的基础是指合同解释的理论前提。“显而易见,只有在同意主义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才有必要去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愿,从而确立有关合同解释的制度。”〔2〕也就是说, 只有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时,才有合同解释的必要。按早期形式主义的立法,合同必须依固定形式订立才能生效,这种形式的完成也就意味着合同内容的自动确定,没有必要再行解释。因此,同意主义是产生合同解释的理论基础。但能否推论说,合同成立是合同解释的前提?按照瑞士学理与判例的见解,如果讼争涉及到成立合同的合意是否存在,就不存在解释问题〔3〕。笔者认为,合同解释本质上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 而合同成立与否也是事实问题,它是否属于合同解释的范围值得探讨。很显然,如果当事人间只有磋商最终并未订立合同,或者连订约的实际接触也没有,自然不必进一步考虑合同解释问题。可是,有时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合同并不明确,尤其是在双方有表面的合同关系存在时,通过对这种表见的关系进行解释而判定有无合同存在,不能说没有意义。虽然这可以纳入意思表示的解释范畴,由于与合同有关,将其与合同解释一并探讨也未尝不可。所以,只要有表见的合同关系存在,就有合同解释的余地。
    一般解释学的理论认为,解释并不是无中生有的“镜外生像”,它必须面对一定的文本(Text)进行。在合同解释中,文本问题就是合同解释的对象问题。合同解释的对象从根本意义上说是要明确解释的基本依据及其内容,解释依据为解释目标问题,留待下文详述。解释依据需要外化为合同条款,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也就是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这里有必要区分合同解释对象与解释的资料。解释资料是借以确定合同内容的各种材料,包括固定合同内容的文词以及解释所要参考的其他各种资料的总和,如订约的地点、合同草案、交易过程、履约行为、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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